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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月
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川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充分发挥四川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的技术咨询和指导的作用,根据工程技术中心简章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技委会由省建研院及省内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委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咨询和参谋机构。技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四条 技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研究分析国内外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科技发展新动态及趋势,以及国家、行业和省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业政策导向。研究分析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领域应用现状、特点,提出在发展中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技术等创新性、工程化的研究开发课题。   

(二) 协助科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制订全省及区域性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政策、地方法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工作方案。

(三) 协助科技厅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咨询和成果评估;协助住建厅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的论证、评估、推荐、标识,以及工程应用技术的咨询。

 (四) 论证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工程技术中心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转化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

(五) 承担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工程技术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技委会及委员

    第五条 技委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技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技委会委员协商产生,经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技委会委员的设置方案,由技委会主任根据简章及本制度第二条提出建议,经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执行。届中需调整设置方案时,由技委会主任提出建议方案,经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技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了解国内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发展动态及趋势,熟悉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 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获得过省级以上相关的研究成果;或具有丰富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材料部品、器材设备研发与生产,以及工程应用经验;或为省级以上相关技术标准的主要编制人。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

(四) 在职在岗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切实指导和维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八条 技委会委员由工程技术中心与派出单位协商推荐,经技委会主任审核,报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届中技委会委员的增减或调整,应由委员推荐单位与技委会协商后,经技委会主任审核,并报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技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经审定的技委会委员,由工程技术中心颁发聘书。聘任期满,由工程技术中心与派出单位重新协商推荐,并按程序审核审定后,由工程技术中心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条 技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及时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方针,以及国内外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科技创新、适用材料与部品、设计与施工技术、检测与评估技术、运行管理与监控技术等先进成果与经验,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建设和发展方向积极提出建议。

(二) 收集了解省内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工作的状况,总结分析各热工设计区域及各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典型特征、先进的技术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可研的共性关键技术、推广转化的技术措施等建议。

(三) 积极主持或参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创新、推广转化项目的实施,对工程技术中心申报立项或承接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引导、检查和评估。

(四) 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科学普及知识,培训各专业人才。沟通工程技术中心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纽带。      

 (五) 关心、支持和帮助工程技术中心的健康发展,及时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遵守工程技术中心简章及各项管理制度,按期参加技委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题。

    第三章 技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技委会会议分全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全委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技委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频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会议的方式。技委会会议由技委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事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明确会议的议题,议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并准备好相关的会议资料。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应提前送给参会委员,参会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技委会全委会议主要议事范围为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内容。技委会主任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各委员的建议,确定每次会议的议案、需审议的要点和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技委会全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委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会议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技委会全体会议议事程序为:

(一) 陈述及询问阶段。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员就议题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

(二) 研究及讨论阶段。与会委员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应作出明确的表态和说明。

(三) 决议(意见)阶段。主持人在听取与会委员的意见和表态后,对总体意见进行归纳,并提出决议(意见)草案再次征询参会委员的意见。

(四) 议案的决议应获的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未通过的议案应说明其理由,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委会专题会议是指依据技委会的职责,对单一事项而召开的专项研究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议程、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七条 技委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及时通报技委会各委员。各委员对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有异议或建议时,应及时报告技委会主任,技委会主任对此应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 会议记录及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技委会全委会议及专题会议均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各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九条 凡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议的过程,以及涉及秘密或会议未做出决定暂需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 技委会全委会议及专题会议均应作好记录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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